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2020年3个支局网点维修改造工程招标文件

2020-12-23来源:中国邮政网

  招标编号:LWGJZB-YZ2020-01

  招 标 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招标代理:龙武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2020年3个支局网点维修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LWGJZB-YZ202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0年3个支局网点维修改造工程已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同意立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为自筹。招标人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龙武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2020年3个支局网点维修改造工程

  2.2  建设地点:湖南省内各邮政网点

  2.3  建设规模:详见标段划分表。

  2.4  施工工期:详见标段划分表

  2.5  质量要求:合格工程

  2.6  保修要求:按建设部令2000年第80号要求进行保修

  2.7  招标范围:主要包括各支局装修和网点装修改造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8  标段划分:3个标段。

  标段号

  标段名称

  控制价(万元)

  工期

  (日历天)

  1

  蓝山县所城邮政支局房屋维修工程量

  16.10944

  30

  2

  东安大庙口维修工程

  10.865108

  20

  3

  祁阳县观音滩镇网点装饰工程

  48.006132

  45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省外入湘企业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进行了基本信息登记。 

  3.2 第1、2、标段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第3、标段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企业具有有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4 关键岗位人员要求:

  3.4.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至少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且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建项目,不接受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

  3.4.2拟任项目负责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拟任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

  3.5拟任本次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3个月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3.6 投标人可以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2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

  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或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开标后资格审查方式。

  5.报名方式、时间及地点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0年12月  日至2020年12月   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2:30时至5:00时(北京时间,节假日休息),在龙武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永州市潇湘公园东门)持以下报名资料购买招标文件。

  5.2报名需提交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人(报名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信息资料;

  (6)省外入湘企业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的基本信息登记截图;

  (7)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8)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9)投标人的拟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3个月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10)以投标人名义出具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不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承诺书;

  (11)以投标人名义出具的拟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承诺书。

  注: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二份装订成册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5.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400元,售后不退。

  5.4任何未在招标代理机构处购买招标文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不得参加投标。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2021年1月  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地点为龙武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永州市潇湘公园东门旁)。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或投标人未按本项目招标公告第5.1款规定购买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将拒收。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官网http://iframe.chinapost.com.cn/html1/report/2012/2301-1.htm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龙武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永州市潇湘公园东门旁

  联 系 人:蒋女士            

  联系电话:18932187709

  招 标 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联 系 人:章先生                    

  联系电话:1807463521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 标 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联 系 人:章先生                    

  联系电话:18074635217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龙武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永州市潇湘公园东门旁

  联 系 人:蒋女士  

  电话:18932187709

  1.1.4

  项目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2020年3个支局网点维修改造工程

  1.1.5

  建设地点

  永州市分公司各邮政网点

  1.2.1

  资金来源

  自筹

  1.2.2

  出资比例

  /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主要包括各支局装修和网点装修改造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1.3.2

  计划工期

  详见招标公告

  1.3.3

  质量要求

  合格工程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和信誉

  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统一踏勘,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提问方式

  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投标人的提问方式: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一次性提出,扫描后发电子邮件至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未提出疑问的,中标后发现招标文件错误或矛盾而导致的投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联 系 人:蒋女士            

  邮箱:594614894@qq.com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和发布方式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文件发布方式: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  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通知等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0年   月   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需确认,投标人收到邮箱后回复确认,投标人未及时从邮箱下载相关资料所造成的失误,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需确认,投标人收到邮箱后回复确认,投标人未及时从邮箱下载相关资料所造成的失误,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60天(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承诺形式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以投标人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认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提供的情况为准;从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如投标人无法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则可以再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为准;从每年的5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投标人应当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如投标人能够提供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而没有提供,且造成评审计分有利于该投标人,应当按弄虚作假处理。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3年(以投标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有效,时间以竣工验收资料上建设单位签署的日期为准)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3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准)。

  3.6.3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和加盖单位章。加盖的投标人单位章名称须与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单位名称一致。

  (2)投标总价扉页、总说明和投标报价汇总表都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其执业专用章,同时将该造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附在其投标文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属投标人本单位的,其注册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如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证书和委托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其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名称应当与被委托人名称一致。

  (3)上述签字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正本须本人亲笔签字、盖章必须为原章,副本可用正本复印。

  3.6.4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一式四份(一份正本,三份副本),单独封装;

  投标文件电子版一份(U盘),内容为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签字盖章后的PDF格式),单独封装。

  3.6.5

  装订要求

  装订成一册,内容包含(投标函部分、商务标部分、技术标部分)

  商务标部分中的E3~E5表只需提供电子版一份,装入投标文件电子档中。

  每册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提倡双面打印。内容过多时可分册装订。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全称:

  投标人的地址: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2020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龙武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永州市潇湘公园东门旁)。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龙武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永州市潇湘公园东门旁 )

  5.2(4)

  密封情况检查

  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业主共同检查密封性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评标委员会组成方式:业主评委1人,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4人。

  分工: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但最终评审结果须全体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可。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不超过3名,并依序排列。

  注:如一个投标人同时在两个标段排名第一,由招标人选择中标标段,其在其它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由第二名替补。

  7.3.1

  履约担保

  合同签订时,提交中标金额百分之五的履约保证金。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

  类似项目

  1、时间:近三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准(以月为单位计算),时间以竣工验收资料中建设单位签署的时间为准)。

  2、提供业绩证明资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

  10.1.2

  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其有效期限统一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时间计算。

  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符合上述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和相关官方网站下载资料。

  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180天(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文件为准,自公布发文之日起计算),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720天(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文件为准,自公布发文之日起计算)。

  10.2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详见公告。

  10.3  “暗标”评审

 

  技术标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

  10.4  投标文件电子版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投标函、商务标文件、技术标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电子档壹份(U盘)  

  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字样。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不一致时以纸质文档为准。

  10.6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身份验证

  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必须到场参加开标会议。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席,否则,投标无效。

  10.8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3日。

  110.12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接受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4招标代理服务费

 

  (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约定由中标人参照国家计价格[2002]1980号文标准39%分包支付。

  (2)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现金或转账方式,在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交纳。

  10.15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5.3

  其他要求

 

  (1)中标候选人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况须与投标文件一致,不能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行为,且上述行为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已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3)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省、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

  (4)投标人对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发售的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否则视为认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

 

  说明:本招标文件中复印件指复印件或扫描件。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情形的;

  (13)企业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责令停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拟任项目负责人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的;

  (14)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15)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

  (16)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不允许偏离。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在此之后收到的澄清要求将不再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予以发布。

  2.2.3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自行查阅,招标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且不需投标人确认。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予以发布。

  2.3.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自行查阅,招标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且不需投标人确认。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等内容组成,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部分: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项目管理机构;

  (5)资格审查资料;

  (6)其他资料;

  (7)承诺书。

  ......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的格式。

  (二)商务部分:

  其内容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的格式。

  (三)技术部分: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的格式。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3.4.4  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或印制有二维码的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湖南省外企业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须附查询结果。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招标工程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一起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或未按本招标公告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将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必须到场参加开标会议,否则,投标无效。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并进行身份验证(适用于开标后资格审查);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程序有异议的,应当现场及时提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现场予以答复,并制作记录。如投标人对开标程序有异议而在开标现场没有提出,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拟任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的人员;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有过参与、指导、咨询等行为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7.3.1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

  9.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按下列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2)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异议的,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监督部门投诉。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公示期自异议答复后延续计算。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 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投标人采取下述方式取得了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应当视其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

  (一)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对其有利且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

  (二)所提供的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对其有利且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

  标   准

  投标人名称

  与投标报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湖南省外企业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查询网页(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若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3项规定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若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则为不合格的投标人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其他

  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

  详见本章附表3-3

  2.1.2

  资格评审

  标  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外企业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查询网页

  省外企业具备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查询网页

  关键岗位人员

  项目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技术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4.1项规定

  社保证明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4.1项规定

  在建项目情况

  施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承诺书

  单位名称

  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提交方式、到帐时间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其他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详见本章附表3-5

  2.1.3

  响 应 性

  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若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若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若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若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权利义务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报价文件)

  1、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

  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得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件。

  3、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4、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

  5、投标报价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规费和税金按照国家和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率和税率标准计算。

  6、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不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7、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暂列金额按招标人公布的金额报价。

  上述条件若有不响应,则投标报价无效,按废标处理。

  技术标准

  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本项目招标人无特殊技术要求。

  其他

  均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详见本章附表3-6

  2.2.1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技术标K1:       20分

  项目管理机构K2: 15分

  信誉评审K3:     15分

  投标报价K4:     50分

  2.2.2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详见本章附表3-14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

  (1)

  施工组织

  设计评分

  标   准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3~4/5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1~24/25~29/30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10~14/15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10~14/15

  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6~9/10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10~14/15

  资源配备计划

  6~9/10

  详见本章附表3-10

  2.2.4

  (2)

  项目管理

  机构评分

  标   准

  详见本章附表3-11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加分,投标人须提供类似项目业绩证明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原件备查,否则不予加分。

  2.2.4

  (3)

  信誉评审

  详见本章附表3-12,详见本章附表3-12,其中加分项目以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加分;扣分项目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企业类似项目业绩加分,投标人须提供类似项目业绩证明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原件备查,否则不予加分。

  2.2.4

  (4)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详见本章附表3-14

  3

  评标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3-A:评标详细程序

  3.1.2

  废标条件

  详见本章附件3-B:废标条件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技术标得分高的优先。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l)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信誉评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信誉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以他人名义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3)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评标委员会检查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A ;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信誉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3-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附表3-2。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但最终评审结果须全体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可。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审查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审查阶段递交的资格申请文件、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3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3-3记录评审结果。

  A3.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3-4、附表3-5记录评审结果。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3-6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3.1.2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3-B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3-B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3-B中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书面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技术标评审和评分;

  (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3)信誉评审和评分;

  (4)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5)汇总评分结果。

  A4.2 技术标评审和评分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技术标进行评审和评分,技术标的得分记录为A。

  A4.3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项目管理机构的得分记录为B。

  A4.4 信誉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信誉进行评审和评分,信誉得分记录为C。

  A4.5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5.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5.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技术标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A4.5.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D。

  A4.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A4.7 汇总评分结果

  A4.7.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附表3-15的格式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7.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3-16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等于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附件3-B: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B0.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 在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B1.6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6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B1.7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3.1.3项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B1.8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或澄清、说明或补正仍不能响应招标文件条件和要求的。

  B1.9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

  B1.10 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B1.11其它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

  附表3-10:技术标评审表

  技术标评审计分表

  序号

  项  目

  评   审  标   准

  评审计分

  1

  内容完整性和

  编制水平

  完整、水平高

  5

 

  欠完整、水平一般

  3-4

  2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先进、可靠

  30

 

  可行

  25-29

  欠合理

  21-24

  3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完善、可靠

  15

 

  欠完善、欠合理

  10-14

  4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完善、可靠

  15

 

  欠完善、欠合理

  10-14

  5

  环境保护管理

  体系与措施

  完善、可靠

  10

 

  欠完善、欠合理

  6-9

  6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计划合理、措施可行

  15

 

  欠合理

  10-14

  7

  资源配备计划

  合理

  10

 

  欠合理

  6-9

  9

  合  计

 
 

  备注:1.技术标中应当具备的项目缺项的,该项目计零分。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所有单项评审计分为无效分:(1)单项评审计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低于规定最低分的;(2)同一项目有2个或2个以上评审计分的。

  4.格式在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中评审计分,每出现一类格式错误扣1分,最多扣5分。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11: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计分表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计分表

  序号

  项目

  评审标准

  评审计分

  1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任职资格

  根据执业资格、职称、学历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6-10

 

  承担过类似项目

  1、投标人提供项目所在地邮政网点装修改造业绩每项加20分,省内其他地区邮政网点装修改造业绩每项加10分,最多加二项工程。

  2、投标人提供项目所在地房屋建筑工程业绩每项加20分,省内其他地区房屋建筑工程业绩每项加10分,最多加一项工程。

  60

 

  2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任职

  资格

  根据执业资格、职称、学历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6-10

 

  3

  其他

  主要人员

  人员配备合理、专业齐全

  20

 

  人员配备情况一般、专业基本齐全

  17-19

  人员配备欠合理、专业不够齐全

  14-16

  4

  合  计

 
 

  备注:1.任职资格的评价因素主要为执业资格、职称、学历等内容;

  2.本项目计分内容适用于附表3-12信誉评审计分表备注内容。

  3、类似项目经历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12:信誉评审计分表

  信誉评审计分表

  序号

  项目

  评   审  标   准

  评审

  计分

  1

  类似项目经历(60分)

  1、投标人提供项目所在地邮政网点装修改造业绩每项加20分,省内其他地区邮政网点装修改造业绩每项加10分,最多加二项工程。

  2、投标人提供项目所在地房屋建筑工程业绩每项加20分,省内其他地区房屋建筑工程业绩每项加10分,最多加一项工程。

 

  2

  企业安全认证(10分)

  省级

  安全认证优秀

  10

 

  安全认证合格

  8

  市级

  安全认证优秀

  8

  安全认证合格

  6

  4

  不良行为记录情况(30分)

  拟任项目负责人

  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15

 

  每发生一次不良行为记录扣15分

  投标人

  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15

 

  每发生一次不良行为记录扣15分

  5

  合  计

 
 

  备注:1、类似项目经历时间:近三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准(以月为单位计算),时间以竣工验收资料中建设单位签署的时间为准)。

  2、类似项目经历证明资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    

  3、类似项目经历、企业安全认证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4、省外企业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其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单个子项得分分别为15、15分;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14: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

  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

  序号

  项目

  评分标准

  备注

  1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从0开始每升1%减3分,即100-3*100X

  X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100%

  基准价

  2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100分

  3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从0开始每降1%减1分,即100-1*100X

  投标人

  投标报价

  最终投标价

  基准价

  X值

  投标报价得分

           
         
         
         

  对投标报价的调整记录:

  备注:1.投标报价得分,基本分100分。

  2.基准价公式:

  A1+A2+……+Ai+……+An

  基准价=                N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15:权数取值表

  权数取值表

  序号

  项     目

  具体权数取值

  1

  技术标(K1)

  0.20

  2

  项目管理机构(K2)

  0.15

  3

  信誉(K3)

  0.15

  4

  投标报价(K4)

  0.50

 

  附表3-16:综合得分计算表

  综合得分计算表

  投标人(                                  )                  总分(         )

  评委编号

  单   项   评   分

  技术标

  项目管理机构

  信誉

  投标报价

  1

       

  2

 

  3

 

  4

 

  5

 
   

  单项得分Pi

       

  权数Ki

       

  Ki Pi

       
 

  备注:

  1.综合得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3位小数4舍5入。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技术标单项得分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评审计分的算术平均值。

  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投标人综合得分为技术标、项目管理机构、信誉、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附表3-15)之和。

  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单项得分计算和综合得分计算可以委托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实施,但其计算结果应当交由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委托          进行招标后下发的中标通知书,由承包人中标承建本工程。经过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工程内容:招标清单及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同第一条

  三、合同工期

  开工及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因特殊情况由发包方向承包方签证确定具体开工日期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一)本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2000年第80号令相关规定。

  (二)工程质量评定严格按国家及地方现行检测评定标准执行,本工程要达到合格工程。

  五、合同价款

  合同造价总金额为(大写):                            

  (小写):    ¥       元。

  合同造价总金额已含          %下浮比率。

  1.如果在发包方竣工后的工程量和投标时给付承包方的施工图工程量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承包方的竣工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价款,如超过,则超过部分的工程款由承包方负责。变更签证增加的工程量按定额计算,按供应商投标下浮比率执行。(变更签证须取得永州分公司审计部门认可)

  2.承包方送审的结算书最终审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5%以上的部分由承包方负责承担相应的审计费,该审计费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 招标文件

  6、承包人投标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合同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20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全部履行完本合同各项义务后终止。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技术标(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月、周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运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不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无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本工程所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0.2承包人应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须为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确保施工措施全面、到位。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事故,造成发包人、承包人或任何第三方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的,概由承包人承担全部全部责任。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如双方约定由发包方支付进度款的,应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理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不可抗力

  38.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8.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8.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9.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9.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9.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0.合同解除

  40.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4一方按本条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

  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0.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1.合同生效与终止

  41.1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1.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1.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2.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副本份数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具有同等效力。

  43.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书

  2)中标通知书

  3) 本合同专用条款

  4) 本合同通用条款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招标文件

  8) 承包人投标文件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使用汉语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遵循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含《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验收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合同法》等。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在开工前提供施工图2套

  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无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职务:                

  职权: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签证单的核定签字

  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签证单的核定签字

  5.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年  月  日前将施工场地交给施工方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符合施工条件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无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年   月  日前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如配合承包人处理相关矛盾。

  6.2发包人向相关行政机关办理工程相关的报建手续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向发包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总工程投资金额的5%,待初步验收后由发包人退还。

  (2)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3)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无

  (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5)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设施;无

  (6)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7)承担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

  (8)负责保护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及承担相关费用。

  (9)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

  (10)施工用电用水由承包方装表计量,分别按电力局单价和当地水价进行计算,相应费用由发包方从决算中扣除。

  (1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负责协同处理在施工期间与周围居民、单位的矛盾。

  三、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初步验收完成后退还。若乙方未按时缴纳则视为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如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乙方责任导致工期延误、质量损害等问题,甲方可在履约保证金内进行罚没,不足部分在工程款中扣除,如因乙方责任致使本合同项目建设未能完成,履约保证金则全部扣除,且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未履约给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80天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天

  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9.工期延误

  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发包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产生停工的,工期顺延

  10. 工期保障

  10.1 乙方保障工期按计划进度和时限完工,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和责任。

  10.2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第三方阻工情况,由乙方全权负责协调和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10.3 因第三方阻工造成停工或工期延期的情况,按通用条款35.2,每天处以500元/天的罚款,该罚款可从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0.4 停工超过15天,视同乙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此合同自动中止。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五、质量与验收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装饰工程

  六、安全施工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本工程所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2.2承包人应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2.3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13.1价格调整

  13.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因巿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釆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以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同期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为基期价格,投标和施工同期主材之比超过±5%以上方可调整。

  (2)人工工资调整:本工程原清单人工工资单价,施工期间如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市场人工单价进行政策性调整,则人工工资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其调整方法为新文件规定的市场工资*优惠率,优惠率按施工方投标人工工资与投标时公布的市场人工工资之间比率,新的政策文件发布以前完成的工程其人工工资不予调整。

  13.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3.2.1合同价格形式

  本工程采用计价方式的约定: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新增部分及设计变更(无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方式:清单中有类似工程的参考类似工程单价结算,无类似工程的造价确定方式为按实结算(统一下浮比率)。

  按实结算的确定方式具体为:

  (1)土建装修及水电安装工程项目:套用《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同期相关文件进行计价,土建安装人工工资单价按     元/工日、装修按    元/工日进行计价,材料调差按      市同期造价文件执行。

  (2)拆除工程:

  (A)现场协商,依据原始施工图和建设管理部门签证确认。

  (B) 依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有关的补充说明套用2005年《湖南省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湘建价〔2016〕160号等相关文件进行计价。

  工程审减率在5%以内(含5%)部分的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审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审计费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在发包方竣工后的工程量和投标时给付承包方的施工图工程量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承包方的竣工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价款,如超过,则超过部分的工程款由承包方负责。

  13.2.2 承包人应确保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与设计图纸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一致。因承包人投标时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不平衡和失误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结算审计时对不平衡报价予以调整。

  13.2.3合同价款的调整(增加)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1)一般自然灾害(本合同其它条款明确约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之外的自然灾害);

  (2)承包人在实际施工中改变既定的施工组织、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导致费用(包括技术措施费和其他措施费等)增加的;

  (3)承包人清单综合单价涵盖的内容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发包人公示的招标控制价所涵盖的内容有漏项或描述错误;

  (4)承包人清单综合单价计算错误;

  (5)实际工程量的增减对清单综合单价的影响;

  (6)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临时措施;

  (7)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预计到的为确保施工工期、施工质量与安全或满足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措施以及因此必须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按合同工期完工所采取的赶工措施及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干扰因素;

  (8)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外的其他材料、机械费价格变化。

  (9)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按项计列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按投标价包干使用,不予调整。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风险范围内的情形,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1)除发生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情形外,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一律不予调整。

  承包人在确定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以上风险因素。

  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

  (1)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的增减;

  (2)现场签证、索赔和设计变更;

  (3)暂估价与实际价的变化;

  (4)措施费调整: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费有实际性增减;

  (5)本合同其他条款明确约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    

  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条;

  (2)本工程施工图、招标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说明;

  (3)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或设计修改图;

  (4)经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确认的《工程技术核定单》和《工程经济签证单》。

  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

  (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综合单价调整按专用条款第13.1.1条约定;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综合单价调整按法律、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的计量规则经发包人确认后合同价款可予调整。

  (3)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时,合同价款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九条约定。

  (4)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增减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计量办法计算的实际工程量的增减量乘以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计价的其他约定:

  (1)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准或有漏项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并需征得发包人认可及签字同意。

  (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项目,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项目的价额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额中。

  (3)承包人应确保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与设计图纸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一致。因承包人投标时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不平衡和失误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本工程发包人不付预付工程款。

  15.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工程量完成的三天内。

  16.工程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根据项目类型选择(   )方式执行:

  1、国拨资金项目:本工程不付预付款,工程进度完成40%后支付承包方工程进度款40%;待工程通过省公司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付至工程款的70%。工程验收合格后30天内由承包人编制好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送发包人审计,审计定案后2个月内,在承包方按规定提供正规的建安增值税发票后,发包方按审定金额付至97%,余款待工程质保到期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发包方收到正规的建安增值税票据后按付款程序经银行转账将上述款项付至承包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非国拨资金项目:本工程不付预付款,签订合同工程完成20%后支付承包方工程进度款20%,随后可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待工程通过省公司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付至工程款的70%,工程验收合格后30天内由承包人编制好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送发包人审计,审计定案后2个月内,在承包方按规定提供正规的建安增值税发票后,发包方按审定金额付至97%,余款待工程质保到期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发包方收到正规的建安增值税票据后按付款程序经银行转账将上述款项付至承包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承包方开户银行:                                

  承包方开户名称:                                 

  承包方开户账号:                                 

  八、材料设备供应

  1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见技术规范书

  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按报价清单,设计图。其中发包人指定品牌见技术规范书。

  九、工程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需经发包人同意并经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后方可执行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19.竣工验收

  19.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贰套(含竣工图、结算资料、验收资料、备案资料等)

  19.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

  十一、违约、索赔和争议

  20.违约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每推迟一天,罚承包方100元。如承包方推延工期超过60天,发包方有权另行安排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承包方负责。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工程质量如验收不合格,承包方承担经审计后总造价1%的违约金,并无条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且承担一切返工费用。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其它违约责任执行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1.争议

  21.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

  22.工程分包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无

  23.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人力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

  24.保险

  24.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由发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5.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肆份

  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国家建设部2000年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实施。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终身保修,有涉水部分的卫生间和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

  2.装修改造工程为2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30天内,根据本工程质量保修情况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

  本人谨代表单位,郑重承诺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及责任保修期期间的建筑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我们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安全。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签字日期:年月日

  注:1、承诺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得盖私印代替。

  1. 本表由施工、监理单位提供。
  2. 本表根据住建部文“建质[2014]153号文、建质[2014]154号文”等相关规定制定。

  附件三: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

  (项目负责人)

  本人受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担任工程项目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责任保修期期间的建筑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字(并加盖执业章):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签字日期:年月日

  注:1、承诺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得盖私印代替。

  1. 本表由施工、监理单位提供。
  2. 本表根据住建部文“建质[2014]153号文、建质[2014]154号文”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另册)

  第  二  卷

  第六章  图  纸(另册)

  第  三  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工程技术规范

  本项目在施工及竣工验收中应严格遵守国家、部委的现行相关规程规范,或行业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行业不全的按本地有关部门规定和标准执行。

  二、工程技术要求

  (一)技术要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其标准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现行规范、规程及《中国邮政企业形象管理手册》要求。

  (二)质量要求:

  1、工程质量及工程验收标准,按建设部现行的有关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生产供货及施工,确保所供材料设备质量和性能能满足设计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承包人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粗制滥造现象,发包人有权加以制止,直至下令停止施工,其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得顺延。

  2、质量保修:按建设部2000年第80号令要求进行保修。

  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包人在设备材料质保期内提供免费维修保养。若承包人为外地企业,在工程保修期内,经与招标人协商后,承包人必须派维修人员长驻现场,保证无偿修理完好,否则,由发包人安排维修,维修费在保修预留金中扣除。

  (三)技术资料: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30天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四套竣工资料和完整的结算资料,费用均包括在投标报价之内。

  竣工资料包括(不限于):

  (1)开工报告;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基础工程验收记录;

  (4)材料出厂合格证;

  (5)主体结构验收记录;

  (6)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7)工程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表;

  (8)主要材料检测报告;

  (9)主要材料实验报告;

  (10)外购件出厂合格证;

  (11)竣工报告;

  (12)竣工验收单;

  (13)竣工图;

  (四)其他湖南省及各市州相关规定。

   

  

  第  四  卷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第     标段)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录

  第一部分  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  标  函

  (二)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承诺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6.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6.2)近年财务状况表

  (6.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6.4)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6.5)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表

  (6.6)证件复印件

  (6.7)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6.8)企业通过安全认证情况、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6.9)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发生情况

  七、其他

  八、承诺书

  第二部分 商务标部分

  第三部分 技术标部分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第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                                          元

  RMB¥:                                                  元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直接费用:RMB¥:               元

  费用和利润RMB¥: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RMB¥:           元

  规费RMB¥:           元

  其中社会保险费RMB¥:           元

  建安费用RMB¥:           元

  销项税额RMB¥:           元

  附加税额RMB¥:           元

  其他项目费:RMB¥:                    元

  其中: 专业工程暂估价RMB¥:           元

  暂列金额:RMB¥:          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第     标段)

  序 号

  条款内容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资质等级:

 

  2

  工期

     

  3

  质量标准

     

  4

  保修要求

     

  5

  缺陷责任期

 

  按招标文件要求

 

  6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按招标文件要求     

 

  7

  逾期竣工违约金

 

  按招标文件要求

 

  8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按招标文件要求

 

  9

  预付款额度

 

  按招标文件要求

 

  10

  质量保证金额度

 

  按招标文件要求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法定代表人另外单独携带参加。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第     标段)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委托代理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委托代理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会议的,须另外单独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参加。

  
四、投标承诺

  (招标人名称) :

  经慎重研究,我公司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决定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参与你方组织的                   招标项目及    标段的招标投标,我方承诺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履行投标义务。 如果发生不履行相关投标义务的行为,自愿接受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作出的处理。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备注:附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信息资料复印件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姓名

  性别

  执业或岗位资格证明

  拟在本项目担任的工作岗位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身份证号码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项目负责人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及无在建工程项目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的项目。

  姓  名

 

  职  称

 

  职  务

 

  年龄

 

  拟在本工程任职

  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号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项目技术负责人还须附学历证,技术负责人类似项目,否则不予加分。

  岗位名称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毕业学校

 

  拥有的岗位资格

 

  专业职称

 

  岗位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注:1.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无在建工程项目的承诺书。

  2.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须提供证书真伪查询官方网站网址复印件。

  
六、资格审查资料

  (6.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负责人人员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6.2)近年财务状况表

  备注:在此附经会计事务所认定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6.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1.类似项目有效时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

  2. 本表后附类似项目证明资料复印件,应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6.4)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6.5)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表

  类别

  序号

  发生时间

  情况简介

  证明材料索引

  诉

  讼

  情

  况

       
       
       
       
       

  仲

  裁

  情

  况

       
       
       
       
       
 

  说明:1、有效时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准。

  2、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认定投标人有违法行为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6.6)证件复印件(所有证书的资料复印件与扫描件同等效力)

  包含: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湖南省外企业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仅省外企业提供)的复印件。

  
(6.7)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6.8)企业通过安全认证情况、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6.9)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发生情况

  不良行为记录的发生情况,其中企业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80天的记录为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相应前两期文件为准),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720天的记录为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相应前八期文件为准),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扣分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序号

  发生时间

  简要情况说明

  证明材料索引

       
       
       
 

   

  七、其他

  
八、承 诺 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

  1、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第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建工程项目的职务,同投标文件当中一致,且不进行变更。

  2、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不是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不是本项目代建人或者与本项目代建人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或者不存在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不是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与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或者不存在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

  3、我方目前生产经营状态正常,没有被责令停业、没有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

  4、我方保证投标文件提供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5、我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没有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或同一标段的投标。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商务标部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2.1 A.3 投标总价封面

  2.2 B.3 投标总价扉页

  2.3 附录C 工程计价总说明

  2.4 D.1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

  2.5 D.3 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一般计税法)

  2.6 E.1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一般计税法)

  2.7 E.3 清单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表

  2.8 E.4 清单项目人材机用量与单价表

  2.9 E.5 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综合单价表、一般计税法)

  2.10 E.7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费表

  2.11 F.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

  2.12 F.3 暂列金额明细表

  2.13 F.4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2.14 F.5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2.15 F.6 计日工表

  2.16 F.7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2.17 J.2 人工、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机械用量汇总与单价表

  注:1、空表可不提供。

  2、其中商务部分中《E.3 清单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表》《E.4清单项目人材机用量与单价表》、《E.5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综合单价表、一般计税法)》提供电子版即可。

  第三部分  技术标部分

  技术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

  1、 总则:

  本附表的内容是针对技术标评审的特点和要求,对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补充和细化,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前附表部分中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本附表中的规定执行。

  2、技术标中部分的内容: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络图);

  (6)资源配备计划(包括劳动力安排计划,主要材料、构件用量计划等);

  注:如有合理化建议,不单独列出,各投标人将相关内容融入各相应章节。